案情介绍
李某与游某于2000年3月结婚,2004年4月生育一女,被告游某因在外嫖娼,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收容教育6个月,但游某提前2月结束收容教育。李某起诉要求与游某离婚,主张婚生女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我代理原告李某。
我的观点
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有无合好的可能。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因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可以认为夫妻感情确以破裂。本案符合此情形,加之,原告不能谅解被告,离婚态度坚决心。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原告、被告离婚,因婚生女一直由原告抚养,从保护儿童角度考虑,由原告继续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更加有利于婚生女的健康成长;人民法院应判决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嫖娼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原告表示不能原谅且坚决要求离婚,法院予以照准,判决如下: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至婚生女18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