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义海律师亲办案例
分割同居期间财产纠纷案
来源:余义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11
浏览量:773

    本案能反映大多数分割同居期间财产案件的特点,就是一方对哪些财产属同居期间财产证据不足,且难取证。而分割同居期间财产又有区别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要能证明到财产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如无例处都属夫妻共同财产。故,此类案件,调解结案为上策,毕竟双方虽不是夫妻,但生活在一起时间长,有调解的基础。

案情介绍:

    龙女士与谢先生1994年元月按乡俗结婚,未领取结婚证书。婚后龙女士户籍迁入谢先生所在地和谢先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97413日生育一子,取名谢小亮。龙女士“结婚”的情形满足事实婚姻对“结婚”时间上要求(1994年2月1日以前),但由于龙女士“结婚”时不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她当时不满结婚年龄),所以龙女士与谢先生的关系只能被认定为同居关系。在双方同居期间,谢先生与他人合作建成六层半楼房一栋,谢先生享有二、五层至少15年的“使用权”,满15年后合作方可以以88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回购二、五层共320平方米。现房屋已建成并已出租,但租金被谢先生独占。由于谢先生公开与别的女性同居,龙女士忍无可忍起诉要求与谢先生“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建成楼房一半的使用权。

    2010年我作为龙女士的代理人将谢先生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由于谢先生“耍赖”不签收法院送达的起诉状,无奈,只有公告送达,并于2012年9月3日缺席审判。

    法院观点:

    主审法官感到非常棘手,一是龙女士诉请的租金没有证据证实;二是龙女士要求分到回购款还没有发生;三是所建楼房非商品房而是宅基地房,龙女士又拿不出宅基地以证实有这栋房存在。(其实,以上几点风险我在和龙女士接洽时就明示过,但龙女士当时认定谢先生会来法院调解解决问题,所以坚持起诉。)

     解决办法:

    在这种情况下,我明白主动找到谢先生调解,是对龙女士利益的最大保护。于是,我将龙女士和谢先生请到了我办公室。谢先生是个表达能力很强的人,头脑清醒。从早上10点谈到中午13点,苦口婆心,从情理上谈,从法律上谈。。。。。终于谈成,双方达成协议,每人各分得一层房屋的使用权,自行出租或自用。问题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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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余义海
  • 执业律所:
    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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