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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变更抚养权、追索抚养费案例
来源:余义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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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变更抚养权、追索抚养费案例

                                                         余义海律师

原告郑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权、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两案,我代理原告郑某某,本案经越秀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两案,法庭采纳我的观点,依法判决郑某某和张某某的婚生子的抚养权变更为原告、由被告支付抚养费26000元给原告。

案情介绍

原告与被告于2004325日登记结婚,2005314日生育婚生子张小语,现年7岁。由于双方性格不合,2011224日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婚生子张小语归男方抚养。协议签订时,由于张某某工作及生活环境的因素,暂时对张小语的成长不利,故双方自愿约定在张忠文抚养条件成熟之前,张小语依旧暂时由郑某(原告)抚养。郑某(原告)抚养期间,由张忠文每月支付抚养生活教育费2000元给郑某(原告),其它费用除外,抚养费支付方式为郑某(原告)指定银行帐户”。原告认为婚生子一直随其生活,要求法院变更抚养权,并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单独抚养期间的抚养费。

庭审焦点

被告答辩认为: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已约定原告只是暂时抚养张小语,现被告抚养条件已成熟,原告应当将张小语送还被告抚养。被告母亲非常喜欢张小语,且张小语是张家三代单传,又是男孩。协议书中所称抚养条件暂时对张小语不利,主要是指当时被告父亲刚去世,按风俗不利抚养张小语。现在张小语在云南昆明生活,教育条件等各方面都不如广州市。所以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将张小语带回广州,交还被告抚养。

我方认为: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张小语暂时由原告抚养的原因是因为被告当时工作及生活环境对张小语成长不利,现在被告的工作及生活环境与当时相比较毫无变化,即交由被告抚养的条件仍未成熟,被告所称当时是由于其父亲去世而失去抚养条件,没有证据证实,亦不符合常理。现张小语一直随原告在云南昆明生活,已习惯当地风土人情,且已在昆明上小学,学习、生活稳定。如将其带到广州,必然存在重新适应的过程,对其健康成长不利。广州与昆明同为省会城市有着同等的教学资源,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张小语在昆明就读会影响其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希望法庭考虑更有利张小语健康成长的因素,将抚养权永久变更为原告,并支付26000元抚养费。

   判决认为:

原、被告虽然离婚协议书“张某某工作及生活环境的因素,暂时对张小语的成长不利”有不现解释,因双方在离婚协议收有此约定,可见当时张某某的工作,生活环境确存在不利于张小语成长的因素存在。被告认为其生活环境不利因素是其父亲生病去世依习俗需小孩回避,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而其关于工作环境不利因素已消除的证据已过举证期限,故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判决如下:

一、变更原、被告的婚生儿子张小语由原告郑某携带抚养。

二、被告张某某每月向儿子张小语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儿子张小语独立生活时止。

三、被告张某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60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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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余义海
  • 执业律所:
    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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